美國警察在執法時公權力很大,並非象亞洲地區一樣被當成保姆而隨意挑戰,如果在現場不聽從警察指揮、或與警察有碰撞,就會構成妨礙司法或襲警罪,而面臨六個月至一年的牢刑。民眾在交通罰單上簽字,並非表示自己認罪,而只不過同意自己願意到法庭上與警察當庭對質而已。如果民眾覺得警察的行為不公平或者警察開罰單的理由不合理,民眾可以在法官面前論道理,但出手觸碰了警察,有理就可能變無理。當然,也會出現很多警察帶有種族色彩,故意挑釁,刺激對方動手,這樣子就可以用武力來製服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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