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犯罪的定义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Internet fraud)及各种网络犯罪行为(Cyber crime),都通称为网络犯罪。
普通人印象中的网络犯罪大多与黑客的形象有关;但实际上,由于互联网的方便和匿名性,有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是通过网络实施的。互联网的方便导致加州法律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管理整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尽管网络犯罪法与时俱进,但在网络犯罪法生效前,每个人仍然享有宪法的基础权利,如免于执法当局的无理搜查和扣押等等。
最常见的网络犯罪分为以下五类:
根据刑法规定,欺诈包括欺骗某人以使他们放弃诸如金钱之类的有价值的东西。这可以亲自、通过电话或通过邮件完成(邮件欺诈是联邦犯罪)。
只要是利用诈骗手段,通过互联网亲自线下诈骗(in-person),电话诈骗 (phone),邮箱 (mail) 诈骗这些常见的手段骗取他人诸如金钱或类似有价值的物品,都会被视为诈骗 (其中邮箱诈骗被视作联邦犯罪, federal offense)。
如今,大多数人通过电子邮件或各种软件进行交流,因此欺诈可能会通过互联网媒体作为媒介,长期存在。
互联网欺诈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出现:
“网络钓鱼”指伪装成正经公司的电子邮件或互联网用户要求潜在受害人提供个人或机密信息(例如信用卡号)的做法,以下是几条针对常见钓鱼案件的刑法:
根据PC 311规定,雇用或利用未成年人制作或发布包含未成年人从事性活动的内容是一种性犯罪。
要注意,即使是一名未成年人向另一名未成年人发送或接收他们自己的色情文字图片或视频(称为“色情短信”,Sexting),拥有这些非法色情内容的这种行为也造成重罪;这在青少年中非常普遍,但要注意,如果这些内容被发现,可造成严重后果。
要根据本法规被定罪,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制作、拥有或发布色情内容,并且被告知道或应该知道内容中出现的是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可能无法理解他们所做的事情是错误和危险的,但毫无戒心的未成年人也可能会被指控犯此类罪行。
一般来说,未成年色情内容的制作和分发的罪行可轻可重,英文中叫“摇摆”罪行(wobbler),这意味着根据实际情况,被告可能会被指控为轻罪或重罪:
根据PC 288.3 和 288.4规定,当成年人“出于对儿童的非自然或异常的性冲动”(motivated by an unnatural or abnormal sexual interest in children) 接触或试图接触儿童时,即构成犯罪。
由于互联网在青少年甚至更年幼的儿童中越来越流行,家长们需要对他们的孩子进行教育和预警;如发现有他人利用互联网与未成年人进行非法的勾引和接触,这样已构成犯罪行为且可能被指控有罪。
PC 288.3 规定的处罚极其严厉: 如果被告联系或试图联系未成年人,且被告知道或应该知道目标是未成年人,并且被告意图犯下下述罪行;被告被指控时,会被直接视为犯罪(而不是未遂):
以猥亵为目的安排与未成年人会面的惩罚
<法保网> 提醒:网络犯罪现在已经成为犯罪分子最大的天堂,因为网络犯罪比起来普通在现场的刑事犯罪更难追踪和证明犯罪,所以现在依靠警察不如提高自己的警惕性,首先放弃贪婪的想法,好事不会随便降临到你头上!其次不要再不确认是否安全的网络上和邮件里填写和回答任何与自己私人隐私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加入法保网,学会保护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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