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病假(Paid Sick Leave)必須至少給 40 小時 / 5 天
病假可以按 2 小時單位使用,雇主不能限制員工一次必須請整天
PTO 可以當 Sick Leave 用:但離職時 PTO 要付錢,Sick Leave 不用!
雇主不能規定“假期不用就作廢”,這是違法的!
合法方式是設定“可累積上限”(例如最多累積 12 天)
CFRA:需照顧自己/家人/同住對象?雇主必須給 12 周工作保護假
加州 vs 聯邦重大差異:FMLA 要 50 人公司,CFRA 隻要 5 人就必須遵守!
懷孕假期最多可休 7 個月(4 個月懷孕假 + 3 個月 CFRA)
休假期間雖然雇主不需付薪,但必須保住職位、工齡、
休假法是雇主與員工都最容易誤解的部分,錯了就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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